(2017)鲁1791民初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曹长青、徐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青,徐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508号之一申请人:曹长青,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徐宽,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鲁1791民初5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徐宽与申请人曹长青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对徐宽驾驶的鲁R×××××号五菱轻型普通货车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R×××××号五菱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