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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司其江与刘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其江,刘明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5364号原告:司其江,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成,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全,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司其江与被告刘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72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12月6日归还,逾期从借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日,被告刘明全向原告司其江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6年12月6日归还,逾期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后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自认案涉借款预扣利息280元,实际交付借款472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庭审陈述、借条、收条、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280元,实际借款数额为4720元,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原告依约定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720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元,并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因借条上约定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考量,该收费具有合理性,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明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其江借款472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艳秀书记员  林久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