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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5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5刑初5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现住福建省政和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仕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雇主陈某家中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建省政和县北大路往政和县前街方向行驶,行驶至政和县县宾馆对面前街路段时,未注意路上行人,致使所驾车辆碰撞到被害人吴某,造成吴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政和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8.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送被害人吴某到医院治疗,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又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荣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茹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