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熊金良与王美松、王希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金良,王美松,王希涛,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556号原告:熊金良,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徐金良、丁绍玉,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美松,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希涛,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平古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杜山德,该公司经理。原告徐金良诉被告王美松、王希涛、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因双方和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金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