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1988李小俊与关明伟、查伟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俊,关明伟,查伟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1988号原告:李小俊,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梅,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明伟,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进区。被告:查伟康,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俊与被告关明伟、查伟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关明伟、查伟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俊撤回对被告关明伟、查伟康的起诉。审 判 长 高立群人民陪审员 蒋文伟人民陪审员 汤焕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