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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秦某离婚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137号原告秦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5日生,身份证号xxx,宁武县怀道乡黄松沟村人,无业,住山西省绛县国营五四四九厂生活区.委托代理人张秀英,女,1955年1月25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秦贵亮,男,1949年12月19日生,农民,住宁武县怀道乡黄松沟村,系原告之三叔。被告陈某,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生,宁武县怀道乡圪洞村人,现住本村。原告秦某与被告陈某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3月3日办理结婚证。2014年11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陈美琪。2015年5月27日原告离家至今,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于2015年诉请本院离婚,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秦某与被告陈某离婚。2017年4月原告再诉求,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原告秦某及其代理人张秀英、秦贵亮与被告陈某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秦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二、女儿陈美琪随被告陈某生活,并由被告独立承担抚养义务。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它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爱芳审判员  马素忠审判员  赵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