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2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宏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丁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新,丁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2693号原告:上海宏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862弄20号二层207室。法定代表人:秦铜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杰,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阳光假日新苑*幢***室。被告:丁梅,女,197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弄**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艳,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家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宏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丁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