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杜建涛与吉林市五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嘉达慧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建涛,吉林市五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嘉达慧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建涛,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刚,吉林市丰满区金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五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诚,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嘉达慧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王占江。上诉人杜建涛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五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帝运输公司)、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嘉达慧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达慧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建涛以双方已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该申请已经取得被上诉人五帝运输公司同意。本院认为,杜建涛作为原审原告,在二审诉讼中自愿撤回其在原审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五帝运输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杜建涛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9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杜建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上诉人杜建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浩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