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淑华与刘君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华,刘君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2民初2854号原告王淑华,女。被告刘君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华诉被告刘君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3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王淑华负担。审 判 长 葛治中审 判 员 孙云广人民陪审员 许福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