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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2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淑华与刘君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华,刘君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2民初2854号原告王淑华,女。被告刘君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华诉被告刘君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3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王淑华负担。审 判 长  葛治中审 判 员  孙云广人民陪审员  许福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