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6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纪明与涂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纪明,涂天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653号原告:陈纪明,男,汉族,1940年8月21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涂天平,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纪明诉被告涂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纪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纪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纪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陈纪明承担。审判员 彭芸审判员 彭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