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黄亚芳与上海新璟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亚芳,上海新璟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财保5号申请人:黄亚芳,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金华良���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涛涛,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新璟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刘昌锦,执行董事。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17)沪仲案字第0846号函,申请人黄亚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璟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5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单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璟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5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炳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