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2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付晓滟与左晓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晓滟,左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付晓滟,女,1964年7月31日生,满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左晓艳,女,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晓滟与被执行人左晓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左晓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梅执行员 钟诚& # xB;执行员 刘   吉   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大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