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沈小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小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民特51号申请人沈小弟,男,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理人沈美英,住址同上。申请人沈小弟要求宣告沈春燕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小弟诉称:被申请人沈春燕系其女儿,原居住于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北弄100号。1991年7月15日,沈春燕与家人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当时沈春燕的爷爷曾去报过警,但一直未能查询到沈春燕的下落,故现申请沈春燕死亡。经查:沈春燕,女,1984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北弄100号。沈春燕系申请人沈小弟之女,其于20多年前起下落不明。后经多方面寻找未果。本院根据法律规定,于2016年5月10日发出寻找沈春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沈春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沈春燕失踪已逾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春燕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施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