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乾生与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交通城建局、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乾生,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交通城建局,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884号原告:何乾生,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交通城建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五一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牛昆,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邮仪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谈付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明,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乾生诉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交通城建局、被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何乾生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乾生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乾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何乾生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