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邑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双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异1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武邑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英,该公司经理。住址:武邑县武邑镇何家庄村村北。申请执行人:张双利,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门庄乡西野庄头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张双利与武邑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武邑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将其名下的变压器过户至张双利名下的执行行为不服,��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异议人武邑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变压器的过户执行行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本案对涉案标的变压器的拍卖裁定已生效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对特定的执行标的变压器的执行程序已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武邑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宋俊军审 判 员 梅海侠人民陪审员 王宏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