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容潘宁与何剑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容,潘宁,何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7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容,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师漫,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雄,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宁,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剑,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再审申请人李容、潘宁因与被申请人何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7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容、潘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