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秀峰申请执行被告陈焕、叶县叶丰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峰,陈焕,叶县叶丰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峰,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焕,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县叶丰种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原告王秀峰申请执行被告陈焕、叶县叶丰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郑艳申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