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陈华平与曾勤、张大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平,曾勤,张大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784号原告:陈华平,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曾勤,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张大碧,女,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原告陈华平诉被告曾勤、张大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陈华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平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华平负担。审判员 许耀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