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诉被告郝彦彬、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郝彦彬,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44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8号兴庆花园公寓楼一层。负责人:赵玮,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彦彬,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12号307室。法定代表人:卢怡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诉被告郝彦彬、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8元减半收取2119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