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柳珍与朱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柳珍,朱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5民初5159号原告:胡柳珍,女,汉族,1953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朱敏,女,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胡柳珍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共42000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由被告朱敏于2017年5月23日前赔偿42000元予原告胡柳珍。二、被告胡柳珍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原告胡柳珍就本起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不再追究被告朱敏的任何赔偿责任。三、本案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告胡柳珍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徐可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斯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