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阳区碧水晴天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阳区碧水晴天小区业主委员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玉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5行初22号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碧水晴天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路赫山新村46号碧水晴天小区。代表人王建华,系该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循、石奇,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邓万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江跃,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武汉玉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东西湖区闷家湖。法定代表人汤建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邹宁君,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碧水晴天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武汉玉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经审查发现,原告因与第三人就“碧水晴天小区”内部分架空层改建的车库的权属发生争议,并已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本院向原告释明了上述规定,并建议原告撤回起诉,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基础关系先审,是多个法律关系交叉案件的审理原则。本案中,显然存在民事诉讼中被诉的标的物——架空层改建的车库是否应当随商品房买卖合同转移给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这一基础法律关系。该基础法律关系的实质解决是判断被诉房屋登记行政行为效力的前提。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该规定也正体现的是多个法律关系交叉时,基础关系先审的原则。因此,原告以民事诉讼应先行审理为由撤回对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碧水晴天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碧水晴天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吴勇胜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人民陪审员 周洪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