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5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谭付强与被告谭善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付强,谭善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554-2号原告:谭付强,男,身份证号372422196308276015,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龙潭小区5号楼1单元101号。被告:谭善才,男,身份证号372401197503033230,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40号2号楼5单元402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166400元的财产或存款,并提供了担保人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6400元,或查封被告价值1664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巨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