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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5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谭付强与被告谭善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付强,谭善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554-2号原告:谭付强,男,身份证号372422196308276015,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龙潭小区5号楼1单元101号。被告:谭善才,男,身份证号372401197503033230,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40号2号楼5单元402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166400元的财产或存款,并提供了担保人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6400元,或查封被告价值1664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巨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