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彭杰、史志豪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杰,史志豪,赵万年,徐明松,申李辰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杰,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西省潞城市,居住地:沧州市新华区沧县,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忠敏,河北腾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志豪,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居住地:沧州市新华区,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封金良,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万年,男,199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居住地:沧州市新华区沧县,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明松,男,199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居住地:沧州市新华区沧县,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申李辰,男,199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居住地:沧州市新华区沧县,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华区院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杰、史志豪、赵万年、徐明松、申李辰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效民、袁静、李芳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杰及其辩护人李忠敏、被告人史志豪及其辩护人封金良、被告人赵万年、徐明松、申李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史志豪以找工作为由将其同学杨某骗至沧州市九中附近平房内,杨某得知是传销组织后想离开,被史志豪一直看守。至2016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史志豪带换宿舍,行至沧州市黄河路地道桥南侧想要离开时,被告人徐明松、彭杰、申李辰、赵万年将其强行抬回沧州市黄河路地道桥南侧平房(沧县电力局附近),期间徐明松、彭杰对杨某脸部、嘴部和腿部进行殴打。2、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徐明松以找工作为由将李某骗至沧州市沧县电力局附近平房内,李某得知是传销组织后想离开,被告人徐明松、彭杰、赵万年通过看管、控制手机、陪同上课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6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公安机关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杰、史志豪、赵万年、徐明松、申李辰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杰、史志豪、赵万年、徐明松、申李辰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周某1、周某2的证言,被告人徐明松对被害人、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申李辰对被害人、同案被告人、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史志豪对被害人、同案被告人、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彭杰对被害人、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赵万年对被害人、同案被告人、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申李辰、彭杰、徐明松、赵万年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彭杰、赵万年、徐明松的辨认笔录,证人周某1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杨某受伤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以及被告人彭杰、史志豪、赵万年、徐明松、申李辰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杰、史志豪、赵万年、徐明松、申李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明松、彭杰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参与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二、被告人史志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三、被告人赵万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四、被告人徐明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五、被告人申李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淑芬代理审判员 杨 洲人民陪审员 陈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筱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