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静焕与河北华信忠良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焕,河北华信忠良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静焕。被执行人:河北华信忠良玻璃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静焕与被执行人河北华信忠良玻璃钢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华信忠良玻璃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华信忠良玻璃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