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宝军与孙平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军,孙平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547号原告:李宝军,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德惠市。被告:孙平静,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军诉被告孙平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平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