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聚众斗殴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77号杨某某:你为聚众斗殴罪一案,不服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本院认为,你因与苟某某收购废旧钢筋而发生争执后,电话告知汤某,在汤某聚众持械来到现场已明显表现出具有斗殴的故意的情况下,仍积极指认并参与殴打对方人员,其主观上与汤某等人具有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积极支持、主动配合行为,已经与汤某等人形成了犯罪整体,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原判对此认定正确。你关于其无主观故意,没有与其他人通谋要进行斗殴,原审认定你积极参与斗殴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抄致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