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庞世芬与北海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兆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世芬,北海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兆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404号原告:庞世芬,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托代理人:姚龙代,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海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201号华美财富广场A座B区608号。法定代表人:杨浩,经理。被告:北海兆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88号荣和山水绿城B1组团7号楼A座11-C号。法定代表人:李钟珍,经理。原告庞世芬诉被告北海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兆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庞世芬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世芬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世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庞世芬负担。审 判 长 钱 芳人民陪审员 傅辉雄人民陪审员 梁少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子龙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