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特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由某1、由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由某1,由某2,由某3,吴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特159号申请人:由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人:由某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人:由某3,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吴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人由某1、由某2、由某3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王绮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由某1、由某2、由某3申请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由某1、由某2、由某3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