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督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陈宝元、彭青梅、陈建国、陈陆秀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银行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陈宝元,彭青梅,陈建国,陈陆秀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426民督10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银行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所在地祁东县玉合街道石门路78号。法定代表人:黄顺喜,行长。被申请人:陈宝元,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住祁东县。被申请人:彭青梅(系被申请人陈宝元之妻),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同被申请人陈宝元。被申请人:陈建国,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祁东县。被申请人:陈陆秀,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住祁东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称,被申请人陈宝元于2013年3月20日因养猪在申请人处借三年期自助可循环贷款40,000元,单笔不超过一年,由被申请人陈建国、陈陆秀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申请人陈宝元的妻子彭青梅出具了对上述贷款承担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被申请人陈宝元第四次借款为2016年3月4日,借款金额为40,000元,2016年9月3日到期,正常贷款利率6.09%,超期贷款利率9.135%,还款方式为按季还息到期还本。至2017年4月2日止,被申请人陈宝元结欠贷款本金27,711.66元,利息2272.29元。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借款合同、承诺书、借款信息电子档案,要求被申请人陈宝元偿还其贷款本金27,711.66元及其利息,被申请人彭青梅、陈建国、陈陆秀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宝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贷款本金27,711.66元及其利息,被申请人彭青梅、陈建国、陈陆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陈宝元、彭青梅、陈建国、陈陆秀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运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