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亚峰与任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峰,任常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307号原告(反诉被告):张亚峰。被告(反诉原告):任常宝。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原告(反诉被告)张亚峰与被告(反诉原告)任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反诉被告)张亚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反诉原告)任常宝于当日撤回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诉按张亚峰撤回起诉处理;准许任常宝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亚峰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任常宝负担。审 判 长 李景泉人民陪审员 马春香人民陪审员 金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