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朱维财、朱维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维财,朱维发,张雪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维财,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维发,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红,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朱维财、朱维发因与被上诉人张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维财、朱维发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维财、朱维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小兰审判员 许 莹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泽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