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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260崔学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26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学龙,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朝鲜族,大专文化,江苏新安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人崔学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学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学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崔学龙于2017年1月18日3时许,醉酒后驾驶粤S×××××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渭泾桥南50米处时,被处警民警查获。被告人崔学龙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8mg/100ml。被告人崔学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学龙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崔学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赵某的证言,道路照片,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学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崔学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崔学龙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学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