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山与长沙县泉塘信平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山,长沙县泉塘信平食品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636号原告:高山,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告:长沙县泉塘信平食品超市,住所地:长沙县泉塘街道湖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培训中心配套房四号栋1楼。经营者:黄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山与被告长沙县泉塘信平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高山负担。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艺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