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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郑周美、陈克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周美,陈克强,陈克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刑初1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周美,男,1983年9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遵义市汇川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委托辩护人钟正松,贵州山一(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克强,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遵义市汇川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委托辩护人张开玉,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克利,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遵义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委托辩护人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二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周美、陈克利、陈克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嵩出庭支持公诉,郑周美、陈克利、陈克强及各自的辩护人钟正松、陈光国、张开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6月3日22时,被害人张某1与赵某1、赵某2因债务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相约在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加气站见面,赵某1、赵某2与被告人陈克利(赵某2妻子)等人便前往加气站等待张某1。期间,陈克利认为张某1态度不好,遂让被告人郑周美驾车,前往邀约被告人陈克强来殴打张某1。当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1驾车到达该加气站,赵某2等人见其手中有刀,便上前拉住张某1、阻止赵某1与张某1接触。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郑周美载着被告人陈克利、陈克强赶到现场。郑周美见张某1手中有刀,便从车中拿出匕首朝张某1腹部捅刺,陈克强对张某1拳打脚踢。后张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1系腹主动脉被刀刺破后并大量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郑周美、陈克利、陈克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审判。被告人郑周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并认为自己不存在故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周美接到赵某3电话后就跟对方讲是在广州路,然后就在广州路范围附近活动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2、被害人张某1持刀欲伤害他人,具有重大过错;3、郑周美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4、郑周美认罪、悔罪。综上,请求法院对之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克利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克利系初犯,认罪悔罪;2、陈克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陈克利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4、被害人张某1持刀在先,具有重大过错;5、陈克利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6、汇川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将陈克利纳入社区矫正。综上,请求法院对陈克利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克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克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2、陈克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3、陈克强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4、被害人张某1对本案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综上,请求法院对陈克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22时,被害人张某1与赵某1、赵某2因债务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相约在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加气站见面,后赵某1、赵某2与被告人陈克利(赵某2之妻)等人便前往加气站等待张某1。期间,陈克利认为张某1态度不好,遂让被告人郑周美驾车,前往邀约被告人陈克强前来帮忙。当日23时许,张某1驾车到达加气站,赵某2等人见其手中有刀,便上前拉住张某1、阻止赵某1与张某1接触。在此过程中,郑周美载着陈克利、陈克强赶到现场。郑周美见张某1手中有刀,便从车中拿出匕首朝张某1腹部捅刺,陈克强则对张某1进行拳打脚踢,后张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腹主动脉被刀刺破后并大量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郑周美供述。我小名叫郑某。2016年6月3日22时左右,我女朋友赵某3喊我和她一起出去,当时我正在家里喝酒,就拿上车钥匙开着车朝汇川大道方向走,当我们开到汇川大道路口以前的老加气站的时候,遇到大哥赵某2跟大嫂陈某2五(陈克利),赵某3就下车了,陈某2五上车后叫我与她一起去接了个陌生男子到了石龙坡下的加气站,我看到一名身材较胖的男子拿着一把刀对赵某1比比划划,我感觉对方很嚣张,拿把刀在那里比划,虽然没有伤到我们,但我怕他伤到赵某1,于是就开车到加气站出口,从驾驶室储物格拿了一把刀,我右手正握刀直接冲向那名男子向他正面腹部捅了两刀,然后就回到车子上驾车到柑子坡我奶奶的坟那里坐了一会,稳定了一下情绪就把刀扔在了我奶奶的坟头上,之后我开车准备回现场看一下被我杀的人的状况,在途中接到赵某3的电话,在加气站对面的加油站把她接上,由她开车到加气站,我坐副驾驶,下车后看到被我杀的人在地上躺着,旁边有警察和医生,我觉得医生来了肯定没有什么事,就招了一辆出租车走了。2、被告人陈克利供述。我小名叫陈某2五。2016年6月3日22时许,赵某1给我老公赵某2打电话称张某1欠他20万一直没还,并且两人在电话中骂了起来,张某1还说要跟赵某1火拼了,赵某1的妻子曾小芬也打电话叫我把老公叫过去劝导赵某1,说两人要扯皮,张某1要拿刀杀赵某1。于是我跟老公开车到���赵某1楼下,看到严某2、赵某3、郑某在那里,我们都劝赵某1不要与张某1扯皮,他说张某1在汇川大道加气站等他,于是我就坐赵某4的车,我老公和赵某3、郑某他们开的一辆车到了老加气站,但是没有看到张某1,不知道谁说他在新加气站。我说张某1有点苗,害怕我们打不赢,更害怕张某1伤害到我老公,于是我与郑某一起开车到茅草铺我兄弟陈某2六家中,跟他说了句“差钱那个娃儿,要找赵某6五火拼,我老公都在那边的”,之后就将他接过来帮忙,并来到了新加气站,看到张某1、赵某3、赵某2挽在一起,陈某2六就说将车停下来他先下车,他就在加气站掉头位置下了车并跑过去招呼,郑某将车一下子开到张某1身边停下,我赶紧从右边车门下车去招呼,刚下车就看到张某1朝加气站跑了几步捂着肚子摔在地上坐着,陈克强就说“你欺负我姐夫哥,我打你”,陈某2六就冲过去用脚踢张某1的头部和脚,我就跑过去招呼我兄弟把他推开不让他打人,这时就听到旁边的人喊:“不要打了,肠子都杀出来了”。这时候,我看见张某1面朝上已经躺在地上了,他肚子上露了一节肠子出来。我当时就吓到了,我就叫他们赶快电话报警,我老公就喊我先回家,我就开车回家了。当时对方就张某1一个人,我没有看到是谁杀的张某1,后来听说是郑某杀的。张某1欠我老公14万元,欠我老公兄弟赵某120万。3、被告人陈克强供述。我小名陈某2六。2016年6月3日23时许,陈克利与一个黑衣男子来我家找我,陈克利称对方欠钱不还,还约我五姐们打架,五姐说怕对方打我五姐夫赵某2,怕我姐夫吃亏才喊我去帮忙。那个黑衣男子开车带我们到汇川大道,我下车后看到赵某6五、五姐夫等人与对方一名男子抓扯起来了,我上前查看情况,当我走近后,开���的黑衣男子就手里拿一把刀冲到对方面前捅了对方几刀,然后那个男子就倒地了,我上前踢了对方男子几脚。没一会就看见对方男子肚子上露出一节肠子,我就离开现场回家了。4、证人赵某3证言。(1)2016年6月3日23时,我五嫂曾小芬打电话称五哥赵某1与张某1要约起火拼,让我去劝赵某1。我打电话问了五哥位置就叫上郑周美一起开车到汇川大道老加气站,到了后看见我大哥赵某2和大嫂陈克利在那里,我就下车问我大哥张某1来没有,大哥说人还没有来,五嫂又打电话说五哥在家里,我叫她把五哥拖到,我就和郑周美、我大哥两夫妻各自开车到海狮路我五哥家找我五哥,看到我五哥坐在我老表严某1的车里,五哥正与张某1通电话,我将电话拿过来与张某1通话后让严某1开车,将五哥拉走不让他与张某1见面,我和郑周美、大哥和大嫂分别开车到了老加气站,到了之后没有看到张某1并得知张某1欠了40万,大嫂陈克利就说张某1太不讲道理了要找陈某2六来理麻一下张某1,于是郑周美就开车带大嫂去找陈某2六了,大哥与我留在加气站聊天,严某1打电话过来联系我们,于是我就与大哥一起到了石龙坡的加气站见到了严某1跟五哥,过了一会开来一辆车大哥就说张某1来了,我就走到张某1驾驶室门口准备和张某1说话,张某1就拿着一把刀下来同时说:“老子杀死你”。我就对他说:“你要讲道理不,你要杀就杀我嘛”,并用右手使劲抓住他的衣领,不让他往我那边冲,同时又怕我五哥过来,他叫我滚开同时使劲挣扎,我就把他衣领抓坏了,我还是抓住他衣领不放,并将他往五哥反方向推,我看到二哥儿子赵某4问张某1要做什么,同时抓住他拿刀的手不放,我见赵某4拉住了张某1就去推五哥,等我把五哥推开后返身看见张某1坐在地上,陈某2六对他拳打脚踢还在骂他。这时我听到旁边的人说肠子都出来了,于是我就赶紧打电话报了警,并叫大哥叫120,我打110报警,告诉接警的人说加气站这点打架了,等我打完电话看见张某1已经躺在地上,郑周美和陈某2六都不见了,并且我的车也不在了,我就打电话给郑周美问他在哪里,就和郑周美会合了,我开车他坐副驾驶开到加气站里,这时警察就来了,我下车跟警察说经过,郑周美没有下车。(2)当天我在公安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用我的手机联系郑周美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广州路洗脚,我告诉他让他打车到汇川大道的汇川区公安局来自首,但是他说他找不到,让我和公安机关的开车去接他,还说他在广州路等我们。于是我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一起驾车到广州路赵某7,在我们出公安局的大门的时候,郑周美自己打电话给我问我们到什么地方了,我��他讲我们已经出门了马上到。等我们到广州路,我们没有找到郑周美,我就询问办案人员是否可以打电话给郑周美问他在什么地方,但办案人员没有同意,最后办案人员在广州路口胖子羊肉粉馆门口找到了郑周美。5、证人赵某1证言。2016年6月3日早上,我和大哥赵某2去张某1家找张某1,但是没有见到他。晚上8、9点在外边吃过饭,我联系张某1约他在汇川大道加气站见面。之后我就给赵某2打电话告知见面事情,赵某2说一会过来。回到家,我妻子曾德芳见我喝酒了不让我去,这时严某1正好开车到我家楼下,我就坐他车去了汇川大道加气站,到了加气站我正准备打电话给张某1,看到我大哥赵某2和幺妹赵某3也到了。过了二十分钟,张某1也到了加气站,他手上提了个东西向我跑过来,当时没看清他拿的是什么,在抓扯时候发现是一把刀,我也想上前被赵某3拉住,张某1就过来了,我们开始互相辱骂,大哥赵某2他们看到张某1手里有东西怕他伤到我,他们就拉住张某1,赵某3在拖张某1手里的东西,我就在旁边跟他吵,这样持续几分钟,有人开赵某3的车到了加气站门口,车上有陈某2六、陈克利和郑某。我看到郑某从驾驶室出来用右手往张某1腰部比划了两下,然后就回驾驶室了,当时我们还在继续拖张某1手里的东西,东西好像被我侄儿拖到了,我还在和张某1拉扯,拉扯过程中,张某1就坐在地上了,之后陈某2六就用叫使劲的踢了张某1头部和胸部等位置,赵某3招呼我离开,赵某2和陈克利就招呼陈某2六不要踢了,之后郑某和陈某2六就走了。我走上前看到张某1肚皮上被杀了一刀,好像伤口上还冒有一大坨肠子,过了十多分钟,张某1被120的车拉走了。在现场,我大嫂陈克利没有和张某1发生抓扯,我幺妹赵某3、大哥赵某2、侄儿赵某4、陈某2六、郑某和我都是动手的。6、证人赵某2证言。2014年,张某1通过我兄弟赵某1联系我向我借了二十万元,当时口头承诺每月支付我6分利息。2015年7月,我兄弟赵某1也借了二十万给张某1。到2015年下半年,张某1就没有支付利息,后来我们发现张某1拿来抵押的门面是假的,他开始躲债,经常不接电话。2016年我们追他还钱,他还了几次,并承诺8月将剩余的钱全部还清。2016年5月30日、31日,赵某1再次电话联系张某1,他一直不接,赵某1就跟张某1发短信起了矛盾,在短信里吵了起来。6月3日晚上9点过,我接到赵某1电话说张某1与他约在汇川大道加气站见面并且对方扬言要杀我弟弟,于是我就赶到加气站,我妻子也接到曾某电话让她去劝赵某1,我们到加气站后,赵某1、赵某3、赵某4也到了,我们一起等张某1。等了十多分钟,张某1驾车到了加气站,下车手里面就拿了一把长尖刀冲到我们这里来,他刚下车我们就过去,我怕出事,就把张某1拦住,控制他的手,之后就相互抓扯,在抓扯过程中,我妹妹赵某3的男朋友郑某、陈克强和我妻子就到了,郑某冲过来给张某1肚子上杀了两刀,张某1被杀后就蹲在地上,陈克强就用手和脚打张某1的头,打完后张某1倒地,我才发现张某1肚子上有伤口,之后赵某3打了110,我打了120。7、证人赵某4证言。2016年6月3日晚上11时,我接到陈克利电话说张某1和赵某1要在汇川大道老加气站扯皮,喊我去劝赵某1不要扯皮,于是我就到了赵某1家对他进行劝说。后来一行人先后到了加气站,在等待时再次对赵某1进行劝说,张某1开车来后,拿着一把刀下车冲过来杀赵某1,赵某2和赵某3就过去拖张某1,我把赵某1隔开避免他们打起来,我就去夺张某1的刀,这时郑某突然冲出来右手拿刀向��某1腹部杀了一刀,我就把张某1手里的刀夺了过来,顺势我就推了郑某一下让他不要杀张某1,并把夺来的刀扔在地上,我看到张某1坐在地上,另一个男子对他上半身使劲踢,陈克利就拉住那个男子,我就拨打了120电话。8、证人杨某证言。2016年6月3日晚上23时25分左右,我开车进汇川大道加气站门口的时候,前面的车子在缓行有点堵车,我正在抱怨的时候看见加气站门口有两个男子在殴打一个男子,当时被打的男子应该是受伤了坐在地上,其中一男子已经被一女子拖开,而另一男子正在不停的用脚踢坐在地上男子的头部,没过多久我看到那个坐在地上的男子被脚踢躺在地上,我感觉事情特别严重就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9、证人刘某证言。2016年6月3日23时,我从海尔冰箱厂拉到客人,客人要到汇川大道大众汽车店附近,当我拉着客人走到石龙坡口��时候,我看见对面马路加气站门口有人打起来了,当我看清现场情况的时候,我就看见有一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右手拿刀杀另一个穿花衣服男子,因为我还要送客人我就没有停下看。10、证人曾某证言。2016年6月3日晚上21时左右,赵某1喝酒回家,我听到他打电话和人吵架,吼得很凶,隐约听到是和张某1争吵,还约在汇川大道见面,我看见他喝醉了,不准他去,他说张某1说要杀我家人,赵某1执意去见张某1,于是自己打电话给陈克利及赵某3希望他们去劝赵某1,后来到我家楼下我依旧在劝赵某1,严某1、赵某3、陈克利、赵某2、郑某等人先后来了劝赵某1,我还让严某1把赵某1带出去转两圈醒下酒,但是赵某1平时不听我的,然后他们开始处理这件事我就上楼了。后来听说张某1被郑某杀死了,陈某2六也动手打过张某1。11、证人严某1证言。2016年6月3日���上22时许,我开车到海狮路赵某1家楼下时,看见赵某1喝醉后和他妻子曾小芬吼,赵某1让我开车去加气站,我没有开车,过了一会,赵某2夫妻、赵某3和她男朋友也开车来了,赵某2一来就吼赵某1,之后他们又和曾小芬说话,过了一会,赵某3和曾小芬就喊我带赵某1出去转两圈醒醒酒。我开车经过新加气站时,赵某1要强行打开车门,我就将车停下,怕赵某1喝醉了出意外,就打电话招呼赵某3等人过来,他们来了后继续劝导赵某1,过了几分钟,一辆黑色奥迪车开来从上面下来一个手拿尖刀的男子,就是后来被杀死的张某1。赵某3上前将他拦住,赵某2与赵某4也上前将他拉住,并将他与赵某1隔开。过了一会儿,又开来一辆车,赵某3男朋友下车向张某1肚子上打了一拳,我看到动手后就离开了。12、证人陈某1证言。我是急诊科航天医院急诊科医生,2016年6月初的一个晚上快到12点的时候,我们接到一起出诊抢救的警情,我就和护士们一起到汇川大道加气站,到现场后,看到一名三十多岁体型稍胖的男子躺在地上,当我对该男子抢救时,他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眼睛瞳孔散大,肚子上有利器状的创伤,肚脐上有一处伤口,且有一截肠子外露。13、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证明:(1)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3日对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加气站旁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期间自该现场提取单刃尖刀一把,血迹3处,奥迪汽车1辆、白色vivo手机1台,制图2张,拍摄照片22张;(2)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4日对位于遵义市汇川区重庆路“柑子坡”田维祥自建房旁的坟堆进行了勘查,期间自该现场提取单刃尖刀1把,制图2张,拍摄照片9张。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被告人郑周美辨认出��案现场、作案当日驾驶的车辆、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及作案工具;(2)被告人郑周美辨认出被告人陈克强、陈克利;(3)被告人陈克利辨认出被害人张某1及被告人郑某(郑周美)、陈克强;(4)被告人陈克强辨认出被害人张某1及被告人郑周美、陈克利;(5)张某2辨认出尸体系被害人张某1。15、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1)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郑周美、陈克利、陈克强的人身进行检查未发现有异常,期间提取血样并提取扣押相关物证;(2)侦查机关依法提取张某2、雷某、赵某2的血样。16、遵义市汇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死者头面部见轻度擦挫伤,后枕部见皮下血肿,但颅骨、颅内、颅底及脑组织未见明显损伤表现,故排除颅脑损伤致死的可能。���者皮某及粘膜苍白,腹中部靠右锁骨中线见一创口,肠管膨出创口,右中腹部一刺入创口,达后腹膜,创壁较平整,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创内无组织间桥,体表创口最短长度为3.5cm,腹壁到腹主动脉距离约9cm,腹主动脉形成较大破裂口,短时间内形成大量出血及血凝块,推断出血量接近2000ml。鉴定意见,死者张某1系腹主动脉被刀刺破后并大量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17、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证明:送检的LH-2016-0143-J001号检材即张某1的胃内容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毒鼠强成分;送检的LH-2016-0143-J002号检材即张某1的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48.49mg/100ml。18、遵义市汇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1)送检标记为“2号物证现场血迹”、“3号物证现场血迹”、“4号物证现场血迹”、“张某1右手指甲擦拭物”的检材上检出男性STR分型,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张某1所留;(2)送检标记为“指认弃刀现场提取的刀的棉签擦拭物”的检材上检出男性STR分型,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郑周美所留;(3)在排除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张某2、雷某是张某1的生物学父母。19、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数据检查报告。证明被害人张某1与赵某1、赵某2、赵某3有短信、电话联系的事实,通过短信内容证明张某1与赵某1、赵某2之间因经济纠纷产生了矛盾。20、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郑周美、陈克利和陈克强分别出生于1983年9月5日、1972年4月20日和1974年5月26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张某1出生于1981年2月21日。21��收条复印件。证明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收到被告人郑周美家属代为赔偿的安葬费八万元。22、到案经过。证明:(1)被告人陈克利系传唤到案,被告人陈克强系抓获到案;(2)经对赵某3进行审查,赵某3于2016年6月4日6时许给其同居男友郑周美打电话叫其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郑周美称其在广州路,并叫赵某3去接他,但该局侦查人员带赵某3在整个广州路均未能发现郑周美,于是侦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发现郑周美所处位置在汇川区深圳路佛山路口附近,侦查人员在汇川区深圳路佛山路口“胖子”羊肉粉馆旁边将郑周美抓获归案。23、前科资料。证明陈克强被强制戒毒两次,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2年1月16日。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郑周美、陈克利、陈克���及各自的辩护人对前述证据的主要内容均不持异议。鉴于前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故对前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及所证明的内容予以确认。被告人郑周美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调解笔录、收据及谅解书。经质证,控方对前述证据不持异议。鉴于前述证据系本院主持双方调解期间依职权制作,且可作为本案量刑方面的证据使用,故对其证明效力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本院当庭出示了依职权调取的遵义市汇川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陈克利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质证,控、辩双方均不持异议。鉴于前述证据系有关职能机关应本院要求依法制作,且可作为本案适用刑罚方面的证据使用,故对其证明效力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周美、陈克利、陈克强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郑周美等三人之辩护人所持“被害人张某1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1虽于面对多人追债的情况下拿出刀具并进行了比划,确实具有一定过错,但因其并未对追债人一方造成实质性伤害,不应认定为重大过错,故对前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郑周美之辩护人所持“郑周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郑周美虽系被公安机关捕获,但证人赵某3的证言及公安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已充分证明郑周美接到赵某3让他去投案的电话,并获知公安机关正在寻找他以后已明确地表达了“让赵某3到广州路去接他”的意愿,且其最终被抓获时亦未远离前述地点,归案后又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郑周美持刀将张某1伤害致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范围内量刑,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辩护人所持“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陈克强积极对张某1实施伤害,又系累犯,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积极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陈克利主动邀约陈克强前来帮忙,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加之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积极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又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给所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周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29年6月3日止)二、被告人陈克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三、被告人陈克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作案工具单刃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罗兴龙审判员  刘 忠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忠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