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保7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周瑞与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瑞,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保763-1号原告:周瑞,男,汉族,24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倩,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锐,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惠,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周瑞与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2050.00元,诉讼保全费1570.00元,合计36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福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云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