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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保7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周瑞与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瑞,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保763-1号原告:周瑞,男,汉族,24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倩,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锐,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惠,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周瑞与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2050.00元,诉讼保全费1570.00元,合计36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福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云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