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终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钟荣发,史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民终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牛群商贸A1区6号。法定代表人李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高红军,系该公司法务,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涡阳县S307线南侧。负责人谢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北京,男,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职员,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荣发,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郭连发,瑞金市谢坊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审被告史豹,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钟荣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078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钟荣发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承担。主要理由如下:1、本案中鉴定费用属于为查明案件事实支付的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2、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诉讼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针对上诉人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钟荣发均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晚上,被告史豹驾驶皖S×××××重型厢式货车沿206国道由瑞金市往会昌县方向行驶,22时30分许,行驶至206国道1909KM+400M瑞金市谢坊镇大胜村路段时,因被告史豹操作不当导致皖S×××××重型厢式货车驶出路外与路旁边的葡萄架、围墙、房屋的阳台(案外人钟登祥所有,被告永顺物流公司已赔付1800元)、花圃(案外人钟晓明所有,被告永顺物流公司已赔付800元)、房屋和房门(原告钟荣发所有)及其他财物相撞,造成原告的房屋及被告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7月10日,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史豹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9月21日,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房屋受损进行鉴定,依据赣州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公布的材料及劳务价格信息,结合江西省现行工程定额消耗量估价确定损失费用,评定原告的房屋损失修复费估算为16589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6000元。皖S×××××重型厢式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史豹系被告永顺物流公司雇请的驾驶员,持B2类驾驶证,事故发生时属合法驾驶。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本院。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史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永顺物流公司予以承担。鉴定费属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大地财保涡阳公司不予承担。并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钟荣发房屋修复损失15689元。二、被告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钟荣发鉴定费损失6000元。三、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应将15689元、被告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应将6300元(6000元+诉讼费300元)汇入原告钟荣发指定账号:62×××79、户名:钟荣发、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瑞金支行。四、驳回原告钟荣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负担190元,被告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作出判决后,瑞金市人民法院以(2016)赣0781民初3500号民事裁定,将民事判决第一项中15689元补正为16589元。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的承担。鉴定费用是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应作为直接损失处理,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上诉人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讼费用,保险合同有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因此,诉讼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对上诉人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但处理结果部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变更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钟荣发房屋修复损失16589元、鉴定费损失6000元”。三、撤销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四、上述款项,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上诉人钟荣发指定账号:62×××79,户名:钟荣发,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瑞金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540元,由被上诉人钟荣发负担190元,上诉人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承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伟民代理审判员 彭伟明代理审判员 谢茂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敏代理书记员 童子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