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鸡西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晓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鸡西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晓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鸡西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委四组B座5号楼2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55131XXXX。法定代表人:蔡立,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袁晓峰,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滴道光华吉源装饰材料商店经营者,住鸡西市。再审申请人鸡西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晓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滴到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4民初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鸡西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要求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业主的损失无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违背公平原则,申请人无权向其他业主行使追偿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再审。复查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复查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关于被申请人的损失是否申请人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交纳了相关物业费用,申请人应在合同范围内负责对下水管道清疏和维修且承担因共用部分的共用设施管道阻塞下水反流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袁晓峰的财产损失4604.00元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是否有权向其他业主行使追偿权,不是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评定。申请人的申诉理由均无证据支持,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鸡西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鸡西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再审申请。审判长 侯广东审判员 武建明审判员 李绍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金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