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后巷乡建伟金属五金加工厂、天润一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后巷乡建伟金属五金加工厂,天润一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209号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后巷乡建伟金属五金加工厂被申请人天润一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4901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本案担保人周建涛的担保财产坐落于武清区武清城区泉发路西侧上河雅苑南里4-1-303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润一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宋宝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