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君与被告肖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肖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470号原告王君,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苏仙区。被告肖忠清,男,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原告王君与被告肖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撤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王君负担。审判员 罗文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