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玲与邢玉梅、沈桂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邢玉梅,沈桂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052号原告:王玲,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十堰市人,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邢玉梅,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十堰市人,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沈桂奇,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十堰市,住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诉被告邢玉梅、沈桂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王玲。审判长 何 新审判员 陈丹萍审判员 徐守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