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尚恒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兰,尚恒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297号申请人:李玉兰,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尚恒法,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玉兰与被申请人尚恒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禹城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尚恒法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财产,保全财产总额为300000元。冻结的银行存款,冻结期内未经许可不得支付;查封的财产,查封期内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不得买卖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荣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