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玉敏与肖长江、朱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敏,肖长江,朱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3民初1430号原告王玉敏,男,1951年4月21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委托代理人王雅鸽(系原告王玉敏女儿),女,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叶恩尧,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长江,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朱茹(系被告肖长江之妻),女,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露峰区。原告王玉敏与被告肖长江、朱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雅鸽、叶恩尧、被告肖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敏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肖长江于2014年11月7日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息2分,使用期限一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现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2015年11月7日到2017年4月6日的逾期利息34000元,剩余利息按月息2分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肖长江辩称,原告起诉的本金及利息、支付期限都是正确的,只是别人也欠本人的钱,本人要账把钱用完了。该笔借款是本人做水泥生意用了,本人愿意还钱,只是现在无力偿还。被告朱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7日被告肖长江以做水泥生意为由向原告王玉敏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建凡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月息:贰分。使用期:一年。2014年11月7号,借款人:肖长江(签名并捺印)。”该借条出具后,二被告将该笔借款利息支付至2015年11月7日后,便未在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原告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无果,遂引起诉讼。另查明,本案原告王玉敏另一户口名为“王建凡”,鲁山县公安局张店乡派出所证实为同一人。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7日被告肖长江以做水泥生意为由向原告王玉敏借款100000元,有被告肖长江亲笔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经营所用,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玉敏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为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王玉敏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长江、朱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玉敏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5年11月7日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被告肖长江、朱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德国代理审判员 李川川代理审判员 王清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依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