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伟华与张卫东、蒋振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华,张卫东,蒋振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299号原告:杨伟华,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永,丰县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卫东,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蒋振荣,女,195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杨伟华与被告张卫东、蒋振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伟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伟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伟华负担。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