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汪湛、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湛,周伟,杨新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湛,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会,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湛、周伟因与被上诉人杨新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初字224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湛、周伟及委托代理人王广庆,被上诉人杨新会及委托代理人秦永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初字22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退还给上诉人汪湛、周伟。审判长 左立新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玉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