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719青岛铂秦化工有限公司与苏州圣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铂秦化工有限公司,苏州圣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铂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龙山办事处西九六夼村。法定代表人:王玉桥,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圣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石田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正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青岛铂秦化工有限公司与苏州圣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该企业早已停产,设备被查封,且其设备已设置抵押,暂无法处置;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被执行案件20件,涉案标达超过7160000元,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琴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