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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鲍学启,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亚,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十里长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朱克福。本院在执行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421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