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刘顺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刘顺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0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徐勤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福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员工。被告:刘顺伟,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刘顺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