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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利平与杜广平、王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利平,杜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马利平,男,。被执行人杜广平,男。内执行人王丹,女,。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中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广平、王丹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利平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杜广平、王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利平发现被执行人杜广平、王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