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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荣成分公司、荣成慧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荣成分公司,荣成慧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财保41号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荣成分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市府东区。法定代表人:于建芳,经理。被申请人:荣成慧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青山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江,经理。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荣成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荣成慧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荣成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房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荣成分公司已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荣成慧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至1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荣成慧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荣成市海湾南路222号楼806、1101、1307、1201、1202、1204、1206、1501室,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