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尹志荣与代尧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志荣,代尧修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094号原告尹志荣,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代尧修,男,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志荣与被告代尧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志荣负担。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彦